家君 (重慶 職員)
  11月13日,江蘇揚州市邗江區汊河街道華揚西路附近,一位居民心愛的波斯貓爬到一棵約20米高的樹上,下不來了。主人心急如焚,擔心愛貓出事,無奈之下只好找消防隊幫忙。消防隊出動專業的登高平臺,終於將小貓救下。對於此舉,有人點贊,有人反對稱占用公共資源。(11月14日《現代快報》)
  贊成者稱,救貓有一種對生命尊重的態度。反對者則表示,消防隊的車輛等裝備以及消防戰士隨時準備著出警滅火、搶險救災等,而動用消防隊“牛刀”,救區區小貓,不值當。而根據《消防法》規定:“公安消防隊除保證完成本法規定的火災撲救工作外,還應當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”,消防此番搶險解民眾之急,似並無違規之處。
  在公共救援問題上,應採取該不該的價值判斷。顯然,小貓作為公民財產,是該得到救援的。但公共資源是因保護城市裡所有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存在的,不能為一己所私用。在有限的公共資源背景下,採取適當的實用主義的取捨方式,並無爭議。
  具體到此次事件來看,“小貓困在20米高的大樹尖上一夜,沒吃沒喝,不敢下來”,民眾的求救也是無奈之舉,而本次救援,並未造成因消防隊被占用,而延誤其他更重要的救援的後果。由此可見,救援小貓與耽誤更重要的救援,並沒有天生對立的矛盾。
  當公共救援之外的私力救援市場機制並未形成的背景下,對這類事件應該遵循事實判斷的邏輯,而這種判斷邏輯需建立在民眾和消防隊之間:消防隊應該明白,所有的求助定有輕重緩急之分,對求助之事,當把握援救的人力、物力的運用。而民眾也需要有這樣的判斷邏輯,消防隊是保衛城市的公共資源,在能夠自救或求助於旁人的情況下,儘量不要占用公共資源。
  消防救貓,到底值不值得?具體問題具體判斷,應該在公共資源的利用上合理配置,作為公共服務者,要考慮到民眾之所急,無微不至;而作為民眾,則應該考慮到公共所需,有輕重緩急的觀念。
  (原標題:“消防救貓”與公共取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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